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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申請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委外研究發展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我國境內從事者始得認列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 二、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產品或技術,以專供公司自行使用為原則,如供他人製造或使用,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研究發展之產品或技術提供其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件,且經稅捐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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