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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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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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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