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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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他造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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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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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名詞
- 他造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係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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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