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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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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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2 條,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而副院長則是協助院長處理院務的角色。這表示院長有最終的指揮權和監督權,而副院長則是襄助和協助的角色。根據我所持有的法規和相關案例資料,可明確指出這種職務分工和責任分配在機關或機構組織中是合法且常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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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