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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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教認證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專業與淨零排放策略人力培育之研究發展。 二、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評鑑及管理。 三、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與設施場所資源整合、跨域合作、輔導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管理。 四、環境專業與淨零排放策略人力培訓及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環境保護專責與技術人員資格審核、證書核發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環教認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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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