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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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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而為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抗告時,地方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之案件送交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0 條,根據法規內容,地方法院在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後所做的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或抗告時,地方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的案件送交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這樣的程序規定有助於確保相關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能夠在專業的法庭進行,從而達到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目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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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0 條規定:「地方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而為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