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70 條
地方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而為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或抗告時,地方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之案件送交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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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70 條,根據法規內容,地方法院在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為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案件後所做的裁判,當事人不服該裁判而上訴或抗告時,地方法院應將其上訴或抗告的案件送交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這樣的程序規定有助於確保相關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能夠在專業的法庭進行,從而達到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目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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