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本文、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根據第一款的規定,這些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二款則規定了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管轄事項。根據第一款的規定,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的罪行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而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的案件則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第三款則規定了與第一款相關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權,如果與此類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的其他刑事案件檢察官提起起訴或合併起訴,則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最後,第四款規定了第二款第一款案件中,在偵查過程中涉及強制處分的聲請應向地方法院的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提出。 這意味著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有管轄權審理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對於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的罪行,第一審應由智慧財產法庭管轄;而對於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罪行,第一審應由智慧財產法庭管轄。此外,其他與此類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的刑事案件,也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對於偵查中強制處分的聲請,則應向相關地方法院提出。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宗涉及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的罪行的刑事案件,在第一審時應由智慧財產法庭管轄。如果在此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提出強制處分的聲請,則應向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該聲請。 以上資料參考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營業秘密法」,資料更新至最新版本。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本文、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二、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與前項第一款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者,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第二項第一款之案件,其偵查中強制處分之聲請,應向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本文、第四款所定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二、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與前項第一款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地方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或合併起訴者,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第二項第一款之案件,其偵查中強制處分之聲請,應向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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