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3 條規定了判決送達的方式。 根據該條第 1 項,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給當事人。如果正本是以電子文件形式進行送達的,則必須經由應受送達人的同意。然而,對於在監所的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進行送達。 該條第 2 項規定,這個規定也適用於裁定。 例如,假設某智慧財產案件結案後,法院作出了一份判決書。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規定,該判決書應該以正本的形式送達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以使用電子文件進行送達。然而,在這個例子中,如果當事人是在監所中,判決書不得以電子文件的形式進行送達,必須使用正本送達。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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