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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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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 2.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3 條規定了判決送達的方式。 根據該條第 1 項,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給當事人。如果正本是以電子文件形式進行送達的,則必須經由應受送達人的同意。然而,對於在監所的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進行送達。 該條第 2 項規定,這個規定也適用於裁定。 例如,假設某智慧財產案件結案後,法院作出了一份判決書。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規定,該判決書應該以正本的形式送達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以使用電子文件進行送達。然而,在這個例子中,如果當事人是在監所中,判決書不得以電子文件的形式進行送達,必須使用正本送達。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1120112 全文修正)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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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3 條規定:「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