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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正本以電子文件為之者,應經應受送達人同意。但對於在監所之人,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 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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