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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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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2. 2.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3. 3.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或法院認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
  4. 4.聲請人自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送達之日起十四日之不變期間內,未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5. 5.前項撤銷處分之裁定於公告時生效。
  6. 6.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因自始不當、第四項情形、聲請人聲請或其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而撤銷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包含以下內容: 1. 聲請人在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必須釋明爭執之法律關係,並證明防止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之必要性。如果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聲請。 2. 即使聲請人已經釋明原因,法院仍可要求其提供擔保後才能進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3. 在进行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前,法院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如果聲請人主張有特殊情況不宜通知相對人陳述,並提供確實證據,法院認為合理或認為聲請人的聲請無理由時,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4. 如果在定暫時狀態處分送達後的十四天內,聲請人未向法院提供起訴的證明,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處分。 5. 在撤銷處分之裁定公告之時,該裁定即生效。 6. 如果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因不當、第四項情形、聲請人的聲請,或聲請人在本案中敗訴確定而被撤銷,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規定了在進行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必須釋明法律關係、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法院則有權駁回不足釋明的聲請。此外,法院在進行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不給予陳述的機會。如果聲請人未在十四天內提供起訴的證明,法院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之裁定在公告時生效。最後,如果處分被撤銷是因為不當、第四項情形、聲請人的聲請,或聲請人在本案中敗訴確定,聲請人需要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的損害。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或法院認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   聲請人自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送達之日起十四日之不變期間內,未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前項撤銷處分之裁定於公告時生效。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因自始不當、第四項情形、聲請人聲請或其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而撤銷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駁回名詞
  • 擔保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本案名詞
(1120112 全文修正)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或法院認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   聲請人自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送達之日起十四日之不變期間內,未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前項撤銷處分之裁定於公告時生效。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因自始不當、第四項情形、聲請人聲請或其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而撤銷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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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2 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