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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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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1條,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應向應繫屬之法院提出,在起訴後則應向已繫屬之法院提出。這表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若需要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根據案件的起訴狀態不同,要向相應的法院提出申請。 例子:如果一個智慧財產案件尚未起訴,當事人可以向相應的法院提出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但如果同一個案件已經起訴,當事人在此階段必須向已繫屬的法院提出相同的申請。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起訴名詞
  • 繫屬名詞
(1120112 全文修正)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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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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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