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1條,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應向應繫屬之法院提出,在起訴後則應向已繫屬之法院提出。這表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若需要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根據案件的起訴狀態不同,要向相應的法院提出申請。 例子:如果一個智慧財產案件尚未起訴,當事人可以向相應的法院提出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但如果同一個案件已經起訴,當事人在此階段必須向已繫屬的法院提出相同的申請。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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