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0條規定如下: 1.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的支付命令的聲請和處理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的規定。 2.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根據這一條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的異議,支付命令的發出法院應將相關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事訴訟法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規定。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合法異議者,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應將卷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