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49

快速跳轉
  1. 1.下列各款之處分確定時,當事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對於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侵害事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一、專利權舉發、商標權評定或廢止、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成立之處分。 二、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成立之審定。 三、准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審定。
  2. 2.前項情形,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之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請求賠償因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損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9條,當事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的規定,對於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侵害事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一、專利權舉發、商標權評定或廢止、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成立之處分。 例如,當甲提出專利權舉發案後,經智慧財產局審定確定成立專利權,這種處分被認定為終局判決,當事人無法對其提起再審之訴。 二、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成立之審定。 舉例來說,當甲提出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的舉發案,經審定確定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成立,這樣的審定被認為是終局判決,當事人無法對其提起再審之訴。 三、核准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審定。 比如,當甲申請核准更正專利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之審定,並經核准確定,這樣的審定被認定為終局判決,當事人無法對其提起再審之訴。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中,不得向聲請人請求因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而受到的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範例,可提供對相關法條之解釋和裁判書的適用案例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下列各款之處分確定時,當事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對於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侵害事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一、專利權舉發、商標權評定或廢止、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成立之處分。   二、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成立之審定。   三、核准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審定。   前項情形,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之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請求賠償因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損害。

  •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確定終局判決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發明專利名詞
  • 審定名詞
  • 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496條文
(1120112 全文修正)

下列各款之處分確定時,當事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對於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侵害事件之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一、專利權舉發、商標權評定或廢止、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成立之處分。   二、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成立之審定。   三、核准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審定。   前項情形,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之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請求賠償因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損害。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9 條規定:「下列各款之處分確定時,當事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對於專利權、商標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