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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2.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3. 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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