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規定了關於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當卷宗及證物的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來決定不公開審判。根據該條第2項,當卷宗及證物的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依據職權來限制卷宗及證物的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的重製。該條第3項規定了有關不公開審判和卷宗、證物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的範圍和方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來制定。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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