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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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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2. 2.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3. 3.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規定了關於卷宗及證物涉及營業秘密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當卷宗及證物的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來決定不公開審判。根據該條第2項,當卷宗及證物的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依據職權來限制卷宗及證物的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的重製。該條第3項規定了有關不公開審判和卷宗、證物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的範圍和方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來制定。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營業秘密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同行名詞
(1120112 全文修正)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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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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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5 條規定:「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不公開審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