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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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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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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
營業秘密
者,法院得依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不公開審判。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
法院辦理前二項不公開審判及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範圍及方法等事項,由司法院會
同行
政院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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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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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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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6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7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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