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查明聲請人有無於十四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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