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4 條
- 1.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聲請,於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於起訴後,應向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但本案訴訟繫屬於最高法院者,應向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 2.前項聲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應向受理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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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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