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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聲請,於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於起訴後,應向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但本案訴訟繫屬於最高法院者,應向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2. 前項聲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應向受理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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