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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秘密保持命令送達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2. 法院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通知協商時,得曉諭聲請人、請求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
  3.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其住所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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