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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身分等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2.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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