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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檢舉獎金應平均發給,並由全體檢舉人具領。
  2. 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檢舉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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