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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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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或追回已核發之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所檢舉之事項,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誣告。 二、使用偽造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檢舉人共同從事所檢舉之不法行為。 四、檢舉之案件屬第五條但書所列不用本辦法之情形。 五、檢舉人所檢舉之不法行為,獲無罪判決行政處分撤銷廢止。但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六、檢舉人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案件,涉有不法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2. 2.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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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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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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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7 條規定:「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所檢舉之事項,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