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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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營業秘密案件,其範圍如下: (一)營業秘密民事事件:因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事件。 (二)營業秘密刑事案件: 1.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2.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營業秘密案件。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所稱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營業秘密法法規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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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