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繫屬法院時,涉及營業秘密之卷證未妥適密封而有妨害其秘密性之虞者,應交由原檢察機關承辦股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除有前項情形外,承辦書記官應即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證,對於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營業秘密卷證者,經啟封查核無誤,應另加封套密封,並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後,將分案清單及卷證送承辦法官辦理。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三章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
§ 15–16共 2 條
十六、第二章規定,於辦理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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