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第二章規定,於辦理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從上述法律內容可以得知,法院在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應特別注意保護當事人的營業秘密,並且在審理過程中需兼顧營業秘密的保護以及被告的訴訟防禦權。根據憲法第16條的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的防禦權,包括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在法庭審理時,對於涉及營業秘密的訴訟資料,法院可以根據被告或當事人的聲請,決定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以保護營業秘密不被公開揭露。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被告在營業秘密案件審判中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釋字第 762 號理由書 - 釋字第 762 號是智慧財產法院解釋營業秘密相關法條的理由書,內容涉及人民訴訟權、被告的防禦權以及營業秘密的保護等相關法律原則。 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 - 關於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的規定,並附有相應的立法理由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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