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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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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繫屬法院時,涉及營業秘密之卷證未妥密封而有妨害其秘密性之虞者,應交由原檢察機關承辦股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除有前項情形外,承辦書記官應即對分案清單點收卷證,對於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營業秘密卷證者,經啟封查核無誤,應另加封套密封,並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章及註明彌封日期後,將分案清單及卷證送承辦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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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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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秘密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繫屬名詞
  • 名詞
  • 之虞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偵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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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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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規定:「十五、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繫屬法院時,涉及營業秘密之卷證未妥適密封而有妨害其秘密性之虞者,應交由原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