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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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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資料,應填載調卷單,並經承辦法官同意。書記官應將該卷宗資料裝入專用封套內彌封,並於調卷單上加註營業秘密訴訟資料等識別文字。 不同法院或他機關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資料,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承辦法官同意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將該卷宗資料裝入專用封套內彌封,並於送卷函內加註營業秘密訴訟資料等識別文字。 前二項之調卷單、書面均應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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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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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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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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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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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同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資料,應填載調卷單,並經承辦法官同意。書記官應將該卷宗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