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同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資料,應填載調卷單,並經承辦法官同意。書記官應將該卷宗資料裝入專用封套內彌封,並於調卷單上加註營業秘密訴訟資料等識別文字。 不同法院或他機關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資料,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承辦法官同意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將該卷宗資料裝入專用封套內彌封,並於送卷函內加註營業秘密訴訟資料等識別文字。 前二項之調卷單、書面均應附卷。
十四、同法院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資料,應填載調卷單,並經承辦法官同意。書記官應將該卷宗資料裝入專用封套內彌封,並於調卷單上加註營業秘密訴訟資料等識別文字。 不同法院或他機關借調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卷宗資料,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承辦法官同意後,始得調閱。書記官應將該卷宗資料裝入專用封套內彌封,並於送卷函內加註營業秘密訴訟資料等識別文字。 前二項之調卷單、書面均應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