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理事長或依章程所定代理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無法產生時,由主管機關選任之,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