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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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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理事長或依章程所定代理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無法產生時,由主管機關選任之,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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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法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民法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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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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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27 條規定:「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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