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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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理事長或依章程所定代理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無法產生時,由主管機關選任之,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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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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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民法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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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