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8.30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 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更新。
- 理事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應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權利義務受限制情形,提供會員閱覽。
- 人民團體應由理事長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應出席人員。
- 出席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人員,以經理事會審定之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之人員為限。
- 理事會之多數理事如因出會致無法成會審定最新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應以最近一次經審定具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為應出席人員,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辦理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事宜。開啟分頁 ›
-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
- 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應將動議現場交付表決,並以表決人數較多數之同意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須足法定成會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即宣布散會。
-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開啟分頁 ›
-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
- 前項情形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開啟分頁 ›
- 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
- 前項整理小組會議,由整理小組召集人召集,應有整理小組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整理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整理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全文共 2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8.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