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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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各項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
- 2.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應將動議現場交付表決,並以表決人數較多數之同意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須足法定成會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即宣布散會。
- 3.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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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