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應依理事過半數或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或監事會發函,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前項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員以最近一次經理事會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之人員為限。
- 理事長未於收到第一項書面連署或發函後三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完畢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指定理事一人召集會議。
- 第一項之書面連署及發函,應以雙掛號交寄函知理事長並取得掛號回執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