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會議: 一、經連續三次以上召集會議均未能成會。 二、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限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臨時監事會議完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4條的具體條文內容和相關資料,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人民團體法 第 32 條條文
-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