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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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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會議: 一、經連續三次以上召集會議均未能成會。 二、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限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臨時監事會議完畢。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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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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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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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4 條規定:「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