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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32 條(指定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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