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33條,人民團體的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各項經費的繳納數額及方式,必須經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進行。 參考資料: - 人民團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70001) - 臺灣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st.gov.tw/Law/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WithClassify.aspx?TY=4&MCode=G0070001)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五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農會法第三十八條、漁會法第四十條,明定人民團體經費來源。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五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農會法第三十八條、漁會法第四十條,明定人民團體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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