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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33 條(經費來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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