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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33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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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33條,人民團體的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各項經費的繳納數額及方式,必須經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進行。 參考資料: - 人民團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70001) - 臺灣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st.gov.tw/Law/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WithClassify.aspx?TY=4&MCode=G0070001)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780120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五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農會法第三十八條、漁會法第四十條,明定人民團體經費來源。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五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三條、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農會法第三十八條、漁會法第四十條,明定人民團體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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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規定:「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