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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34 條(預算決算之編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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