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34 條,人民團體每年都需要編造預算和決算報告,必須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核,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然而,決算報告必須先送審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中所引用的人民團體法與相關資料,可以舉出與此法條相關的一個範例。在這個範例中,人民團體經歷了一年的活動後,需要編造該年的預算和決算報告。該團體必須將這些文件提交給會員大會進行審核,並根據大會的討論和決議進行修改。在達成一致后,該團體需要將這些文件報送給主管機關核備,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正確性。在這個過程中,決算報告還需要先送審監事會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提供給會員大會作為參考。這一流程的目的是確保人民團體的財務狀況得到適當的監督和公開的審查。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七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七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八條,明定人民團體年度預算決算之編審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七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七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八條,明定人民團體年度預算決算之編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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