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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三章 會員

§ 13–164

14人民團體會員之除名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人民團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