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13 條(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之產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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