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3條,人民團體的會員代表可以由會員單位推派、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照第28條的規定分區選出。會員代表與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所以根據這個法規,會員代表的產生方式可以是推派、選派或分區選出。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經許可後,主管官署應即派員指導。
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況明定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之範疇,並規定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經許可後,主管官署應即派員指導。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況明定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之範疇,並規定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