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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13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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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3條,人民團體的會員代表可以由會員單位推派、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照第28條的規定分區選出。會員代表與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所以根據這個法規,會員代表的產生方式可以是推派、選派或分區選出。

立法沿革 2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經許可後,主管官署應即派員指導。

(0780120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況明定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之範疇,並規定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0310124 制定)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經許可後,主管官署應即派員指導。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況明定人民團體會員代表之範疇,並規定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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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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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