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8條的規定,如果人民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可以根據會員的人數比例劃分地區,然後依照每個地區的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關於地區劃分及選出代表的名額分配,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聚集會議較為困難,爰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二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條、農會法第三十三條、漁會法第三十五條,明定得劃分地區,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一、本條新增。 二、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聚集會議較為困難,爰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二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條、農會法第三十三條、漁會法第三十五條,明定得劃分地區,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