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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28 條(會員代表之選任及選區之劃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2.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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