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29條的規定,人民團體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要舉行一次會議,並且可以通知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參加會議。在會議中的決議必須達到理事和監事過半數的出席人數,且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者多數同意該決議才能生效。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人民團體的章程可以規定召開理事會和監事會時使用視訊會議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 在出現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人民團體在一定期間內不需要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議,而是可以以視訊會議或公告的方式進行會議。 根據最新修訂的人民團體法,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人民團體的運作效率和適應現代科技的發展。例如,在疫情爆發期間,許多組織使用視訊會議的方式繼續進行日常會議,以確保組織正常運作。另外,公告的這種方式可以更迅速地通知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減少溝通成本和時間。 請注意,對於更具體的適用情況以及任何特定法律案例,建議查閱最新的法律法規、相關法庭案例和相關官方指導文件。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明定理事會、監事會開會之次數、間隔及決議方法。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立法理由增列第三項,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與除外規定,並增列第四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工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明定理事會、監事會開會之次數、間隔及決議方法。
增列第三項,團體得於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與除外規定,並增列第四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