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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30 條(理監事會召集人之解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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