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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八章 社會團體

§ 39–435

39社會團體之定義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42代理人出席
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人民團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