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當社會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可以通過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一位會員(會員代表)僅能以一人為限。這表示一位會員(會員代表)只能代理另一位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不得代理多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部分會員(會員代表)通過代理人操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明定會頁(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首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以避免大會流會。另限制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以防止少數人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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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明定會頁(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首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以避免大會流會。另限制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以防止少數人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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