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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42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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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當社會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可以通過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一位會員(會員代表)僅能以一人為限。這表示一位會員(會員代表)只能代理另一位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不得代理多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部分會員(會員代表)通過代理人操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立法沿革 1

(0780120 全文修正)

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明定會頁(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首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以避免大會流會。另限制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以防止少數人操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明定會頁(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首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以避免大會流會。另限制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以防止少數人操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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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42 條規定:「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