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43 條的規定,社會團體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需要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在六個月的期限內未舉行會議,則屬於法律上的違規行為。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社會團體的理監事能夠定期聚會,討論組織的相關事務並作出必要的決策。例如,如果社會團體的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六個月未召開會議,其他會員可以根據此法條提出申訴,要求主管機關處理這個違規行為。
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衡酌社會團體實際運作情形,明定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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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衡酌社會團體實際運作情形,明定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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