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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43理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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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43 條的規定,社會團體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需要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在六個月的期限內未舉行會議,則屬於法律上的違規行為。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社會團體的理監事能夠定期聚會,討論組織的相關事務並作出必要的決策。例如,如果社會團體的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六個月未召開會議,其他會員可以根據此法條提出申訴,要求主管機關處理這個違規行為。

立法沿革 1

(0780120 全文修正)

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衡酌社會團體實際運作情形,明定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衡酌社會團體實際運作情形,明定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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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43 條規定:「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