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4條規定,政治團體的目的是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並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的團體。這一條規定強調了政治團體的目的與成員組成的條件,即政治團體應該推動民主政治理念,促進國民參與政治活動,而其成員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 參考資料: 《人民團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界定政治團體之定義,藉以表明政治團體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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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界定政治團體之定義,藉以表明政治團體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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