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5條,符合以下規定之一的團體才能被視為政黨: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其目的是為了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在法律規定下成立政黨,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二、已在紀錄中註冊的全國性政治團體,其目的是為了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釋義參考資料: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5條的規定,政黨的要素之一是要能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身為政黨的基本定義,這項規定確保政黨的存在是為了在選舉中推薦候選人。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政治團體法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確保政黨能依據法律規定設立並履行其推薦候選人參選的使命。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界定政黨之定義。 三、政黨設立之途徑有二,第一款係規定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得直接申請許可設立政黨;第二款則規定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亦為政黨。
一、本條新增。 二、界定政黨之定義。 三、政黨設立之途徑有二,第一款係規定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得直接申請許可設立政黨;第二款則規定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亦為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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