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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45 條(政黨之意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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