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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10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函為該省台東縣政府請釋該縣縣民陳○雄先生等申請籌組「台東縣民主建設促進會」是否屬人民團體法所指政治團體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函為該省台東縣政府請釋該縣縣民陳○雄先生等申請籌組「台東縣民主建設促進會」是否屬人民團體法所指政治團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台 (82) 內民字第八二○八八八七號函。

二 按「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府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台東縣縣民陳○雄君等申請籌組「台東縣民主建設促進會」,經查該促進會章程草案第二條:「本會以結合有志人士集思廣益,共同促進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及推動地方建設為宗旨。」以觀,其性質究應屬社會團體或政治團體?因人民團體法為 貴部主管之法律,請本於職權參酌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認定。

三 查「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人民團體法等四十七條定有明文,係政黨不得為區域性組織之別規定,又該法四十五條規範之「政黨」必須以「全國性政治團體為前提要件,而他政治團體尚無類似之限制規定;故從反面解釋,除政黨以外其他政治團體之籌組,宜否作區域性之限制,仍請 貴本部於職權自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210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臺灣省政府社會處函為該省台東縣政府請釋該縣縣民陳○雄先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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