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46 條(政黨之報備等)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6條的規定,設立政黨的人民團體應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取得證書及圖記。同樣地,對於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存在的政黨,則應在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舉例如下,假設有一個名為「團結黨」的政黨,他們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提供了他們的章程及負責人名冊給中央主管機關,並獲得了政黨證書及圖記作為正式的政黨身分證明。另外,假設另一個政黨「進步黨」在選舉公告發布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了他們的章程及負責人名冊,以申請備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告發名詞
- 人民團體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