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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46政黨之報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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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2. 2.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46條的規定,設立政黨的人民團體應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取得證書及圖記。同樣地,對於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存在的政黨,則應在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舉例如下,假設有一個名為「團結黨」的政黨,他們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提供了他們的章程及負責人名冊給中央主管機關,並獲得了政黨證書及圖記作為正式的政黨身分證明。另外,假設另一個政黨「進步黨」在選舉公告發布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了他們的章程及負責人名冊,以申請備案。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780120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設立政黨之程序,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得直接申請設立政黨,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欲成為政黨,則僅須經申請備案程序,其中應檢具之文件與一般人民團體(第十條規定)不同者為省略「會員名冊」,並將「選任職員簡歷冊」以「負責人名冊」代之。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設立政黨之程序,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得直接申請設立政黨,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欲成為政黨,則僅須經申請備案程序,其中應檢具之文件與一般人民團體(第十條規定)不同者為省略「會員名冊」,並將「選任職員簡歷冊」以「負責人名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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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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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46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