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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七章 職業團體

§ 35–384

35職業團體之定義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38代理人出席
  1.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2.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人民團體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