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人民團體法 第 37 條(職業團體之會員組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2.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