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37條的規定,職業團體的會員組成是指該團體在其組織區域內從事該職業的人。該條還明確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的人加入。這意味著該職業團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符合條件的人入會。 參考資料: - 人民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00001]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規定職業團體會員範疇。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符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並審酌團體會務自主原則,刪除第二項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之強制性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規定職業團體會員範疇。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符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並審酌團體會務自主原則,刪除第二項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之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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