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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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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37 條
(職業團體之會員組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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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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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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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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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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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職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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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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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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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團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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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社會團體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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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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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監督與處罰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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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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