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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37職業團體之會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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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2. 2.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37條的規定,職業團體的會員組成是指該團體在其組織區域內從事該職業的人。該條還明確規定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的人加入。這意味著該職業團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符合條件的人入會。 參考資料: - 人民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00001]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780120 全文修正)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規定職業團體會員範疇。

(1000527 修正)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符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並審酌團體會務自主原則,刪除第二項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之強制性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規定職業團體會員範疇。

(1000527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符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並審酌團體會務自主原則,刪除第二項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之強制性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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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37 條規定:「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