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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關於人民團體法第36條的問題。
上級職業團體須其下一級團體過半數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條刪除。 三、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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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符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並審酌團體會務自主原則,爰刪除上級職業團體之組織限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條刪除。 三、本條係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為符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並審酌團體會務自主原則,爰刪除上級職業團體之組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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