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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35 條(職業團體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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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深度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35 條,在法律中,職業團體被定義為由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從業人員組成的團體。其目的在於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以促進社會經濟建設。 根據這個定義,職業團體的成員必須是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從業人員。他們的主要目標是協調同業關係,並促進共同的利益。這些團體的存在是為了支持該行業的發展,並為其成員提供相關的支持和資源。 這條法律規定了職業團體的定義和其主要目的,確保他們的存在和活動符合法律規範。這一定義對於區分職業團體和其他形式的團體或組織至關重要,並為相關法律的適用提供了基礎。 參考資料: 《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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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35 條規定:「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