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 第 35 條(職業團體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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