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 35 條,在法律中,職業團體被定義為由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從業人員組成的團體。其目的在於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以促進社會經濟建設。 根據這個定義,職業團體的成員必須是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從業人員。他們的主要目標是協調同業關係,並促進共同的利益。這些團體的存在是為了支持該行業的發展,並為其成員提供相關的支持和資源。 這條法律規定了職業團體的定義和其主要目的,確保他們的存在和活動符合法律規範。這一定義對於區分職業團體和其他形式的團體或組織至關重要,並為相關法律的適用提供了基礎。 參考資料: 《人民團體法》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對職業團體之涵義與性質規定較為簡略,爰審酌職業團體之特性,明確界定職業團體之定義。其中「行業」係指工作者所隸屬之經濟活動部門,一般多以場所、作業、技術、企業等單位為分類基礎,如工廠、公司、行號等;「職業」則指工作者個人本身所擔任之職務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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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對職業團體之涵義與性質規定較為簡略,爰審酌職業團體之特性,明確界定職業團體之定義。其中「行業」係指工作者所隸屬之經濟活動部門,一般多以場所、作業、技術、企業等單位為分類基礎,如工廠、公司、行號等;「職業」則指工作者個人本身所擔任之職務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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