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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38 條(代理人出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2.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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