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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38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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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2. 2.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38條,當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可以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出席。然而,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只能代理一人。此外,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以上的裁判書中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直接與人民團體法第38條有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0780120 全文修正)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十九條、商業團體法第十九條、工業團體法第十九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並規定委託出席人數之比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十九條、商業團體法第十九條、工業團體法第十九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並規定委託出席人數之比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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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38 條規定:「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