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團體法第38條,當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可以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出席。然而,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只能代理一人。此外,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以上的裁判書中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直接與人民團體法第38條有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十九條、商業團體法第十九條、工業團體法第十九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並規定委託出席人數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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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教育會法第十九條、商業團體法第十九條、工業團體法第十九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九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並規定委託出席人數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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