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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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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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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80120 全文修正)

社會團體有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社會團體體系連貫,於有分級組織者,參照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職業團體體例明訂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100052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符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並審酌團體會務自主原則,刪除下級社會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之強制性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社會團體體系連貫,於有分級組織者,參照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職業團體體例明訂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100052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符公民公約所揭結社自由精神,並審酌團體會務自主原則,刪除下級社會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之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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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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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法第 40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民團體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